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涉及生活消费、农业生产、商业经营中的质量问题,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管控,保护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
过了保修期 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仍需担责
超出保修期的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吗?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案情显示,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过保修期后,该收割机着火自燃,造成檀某某损失202200元。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收割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檀某某起诉请求销售公司赔偿损失。
法官介绍,保修期是生产者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而非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期限。产品即使过了保修期,如果因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经营者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赔偿农机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既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业生产,也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
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 情节严重将受刑罚
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此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显示,谢某经营的某烤鸭店开业低价促销,因售卖窗口没有及时关闭,室内温度过高,导致食物滋生细菌,且有的食材超过保质期,多人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后谢某自动投案供述罪行,检察机关对谢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介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对生产经营严重超标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树立“保障质量、保护消费者就是在保护自己”的观念。
文/记者 张赛 董良言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