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8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举行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赔偿,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必须“一追到底”。同时,除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外,其他情形下能否民事索赔需要根据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探究退市的真正原因,根据事实和因果关系确认过错大小和所导致的损益情况。
不断完善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面临退市的公司多数处于风险交织状态,丧失投资价值。从严执行退市新规,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风险出清,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退市公司个体,退市后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经济利益,因此,加大退市力度必然会经历个体与整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冲突的阵痛,需要不断推动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少专家提及,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有非常高的比例,如果把公司退市作为一种投资风险来看,则他们对风险的识别、应对和承受能力,与机构投资者相比相对较弱,比较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加强保护。
专家表示,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投保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但是,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范畴,首先需要投资者自己去积极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投资者是维护自身权利的第一责任人。不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由投保机构参加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都需要受害投资者挺身而出,首先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充分调动投资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基础上才是如何更好发挥投保机构的支持作用,不能本末倒置。
同时,投资者维权不能仅靠诉讼一条路,专业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也非常重要,构成了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的组成部分。一位专家强调,需要研究加大“示范判决+专业调解”、诉调对接、仲调对接等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调解等非诉方式在化解资本市场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公益律师、证券从业律师支持作用。
损害赔偿前提是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上市公司退市,是否一定涉及投资者损害赔偿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损害赔偿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退市不必然导致相关主体承担向投资者赔偿的责任。
据悉,退市包括强制退市、主动退市两类,其中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四种类型。
有专家认为,投资者损失赔偿与退市行为本身无直接联系。证券法关于投资者赔偿的规定没有区分正常交易还是退市环节,关键是在于有关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投资者索赔法律没有规定。
“比如,对于并无违法违规行为而退市的公司,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损失。”上述专家表示,监管机构的投保工作重点在于全流程严格监管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及早揭示投资风险,以及督促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也有专家强调,“在实践中需在个案基础上,按照有无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并结合相关行为与退市的因果关系,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更有专家直言,如果不考虑有无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公司退市就赔偿,也即无差别赔付,相当于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刚性兑付,有可能加剧市场对绩差公司的炒作,从而弱化风险揭示功能,不利于资本市场理性投资文化和生态的建设。
必须“追首恶”“惩帮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赔偿,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必须要一追到底、依法严惩,绝不能一退了之;同时要用足用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规定,就可以实现对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达到“追首恶”的目的。
“无论公司是否退市,只要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与公司是否退市没有直接关系。”有专家强调,如退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如退市公司存在大股东等资金占用,符合条件的股东除起诉要求大股东等归还占用资金外,也可通过代位诉讼要求未勤勉尽责、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等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专家建议,建立董监高薪酬追偿机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列明薪酬追偿条款;用好用足新公司法,因大股东、董监高等违背信义义务导致公司退市,适格股东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相关责任,并启动索赔、追讨公司利益。(记者 梁银妍 常佩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