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受托人接受委托追讨债权的,能不能私自代债权人放弃债权?近日,徐州的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自己的20万债权居然被帮忙讨债的朋友放弃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朋友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王某无法实现的债权金额。
王某与陈某是发小,两人为了收取利息,分别将各自的20万元借给了尤某用于生意周转。但尤某生意失败,借款无力偿还。为了讨要欠款,王某将其对尤某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某,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尤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陈某胜诉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尤某。在陈某的努力下,陈某和王某领取了多笔案款。但因其他经济纠纷,陈某和王某发生矛盾,陈某一气之下决定不再替王某向尤某讨要欠款。陈某私下和尤某达成协议,尤某偿还陈某的20万元款项后,陈某放弃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尤某房产的查封。待王某发现时,执行程序已终结。因王某非债权人非执行申请人,王某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尤某,王某也不能再向尤某索要欠款。王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多年好友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将2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某,目的是为了诉讼的便利,共同以陈某的名义提起对尤某的诉讼和执行,双方分担诉讼费、保全费,平均分配案件执行款。陈某明知执行案件中,尤某未履行的案件款包含王某的一半金额,陈某未告知王某,未取得王某的同意,私下与尤某协商取得部分款项后,申请撤销对尤某的执行案件,造成王某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尤某的债权。陈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王某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名义上是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实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因其行为造成王某无法实现的债权金额。
法官说法
在对外关系上来看,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从王某与陈某之间内部实质关系来看,双方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多名债权人将各自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其中一名债权人,由这一名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也会存在债权人因自己不方便诉讼,将债权转让给亲友,以亲友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形。法官在此提醒,债权转让时,双方尽量签订权利义务明确且详细的协议,以避免或减少后续发生纠纷的可能。
本案中,法官看到王某和陈某这对多年好友因共同讨债反目成仇实在可惜,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向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后,再一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王某作出了让步,陈某主动履行了款项,双方缓和了关系,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