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一定会好好吸取教训,遵守对检察官的承诺,好好完成我的学业,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贡献的人。”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接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对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姜苗苗激动地说。
倪某系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23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倪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0487元,获利1280元。2023年3月,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3月,乳山市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出于教育挽救、释法说理的目的,多次与倪某谈话,了解到他自幼丧父、从小家境贫寒,此次为了赚取生活费一时糊涂犯罪。同时,为更全面了解倪某在校表现等情况,检察官特意前往倪某所在大学,向其老师和同学取证,得知倪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倪某到案后,对自己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十分后悔,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财产损失进行了补偿。
检察官认为,倪某为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额、获利数额均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若能从此改过自新,对其本人、家庭、社会均具有积极意义。
检察官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案情,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考虑到倪某的案件情节、性质,结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山东省检察院倡导的“鲁枫和畅 轻罪治理模式”中的轻罪梯次治理模式,大家一致同意对倪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6月13日,乳山市检察院针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同意对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员对倪某进行了警示教育,告知其一定要吸取教训,回归学校专心学业。倪某表示,将谨记此事带来的教训,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完成学业,对家庭和社会有所贡献。
6月21日,乳山市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对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文/郭树合 艳蕊 吕宁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