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在银行保管箱内名贵字画,竟被泡水?近日,字画收藏者李先生将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告上法庭,因其保存在该行保管箱内的字画被泡水。7月10日,该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其出租保管箱,只对箱子本身负责,不对箱中物品负责;但李先生对记者表示,银行既然租赁保管箱,至少应保证箱中物品不受外界影响。法官决定对该案择日宣判。
事件
市民半生积蓄攒下藏品 在银行保管箱存字画近10年
今年68岁的李先生是一名书画爱好者,早年曾学过书法,后来爱上书画收藏。李先生称,其名下收藏有启功、范曾等多位名家的字画,但因自己长期租房、名下无房产,收藏的字画出现被盗的情况,因此考虑将收藏的字画放入银行保管柜中。
2013年,李先生带着自己的字画来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将其放入银行的保管柜。按照双方协定,李先生租用银行保管柜,费用为900元/年。
2022年5月6日,李先生再次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缴纳保管费用后,选择打开保管箱查看自己存放的藏品,然而,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珍藏多年的字画,竟都被水严重浸泡。
“这些都是我珍藏多年的字画展品,有些是花重金竞拍而来,有些则是名家、友人馈赠。其中价值最高的当属著名书法家启功所书的两件条幅和画家范曾所画的《竹林七贤》。”李先生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
从李先生提供的照片来看,保管箱中存放着多个卷轴,此外还有折扇、金条等,均受水浸泡严重,表面均布满了浸泡后留下的污渍,其中有的卷轴还出现残损。
“有幅卷轴手一碰就断成了两截,当时我的眼泪差点没忍住。”李先生对南都湾财社记者感叹,自己至今仍未买房,用尽大半生积蓄一件一件攒下藏品,其中有些希望继续珍藏,有些希望转手后为自己换个养老钱,但没想到就这么付之一“泡”了。
据他回忆和估算,仅其损失的启功两件条幅价值共计约90万元,范曾的《竹林七贤》同等画作更是曾在2010年于嘉德拍卖行拍卖出1568万元的高价。李先生认为,即使做保守估计,其损失可能也达到了500万-800万元。
起诉
市民与银行方面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要求赔偿其损失500万元
然而,经过漫长的调解后,李先生最终还是选择了与银行对簿公堂。
起初,李先生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到了字画遭水浸泡的这一幕的,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一位刘姓行长闻讯后也随即赶到现场拍照记录,并向李先生承认银行在保管方面出现过失,表示原意妥善处理相关赔偿事宜。
然而,据李先生说,这位刘行长不久后就被调往别的岗位,新行长到任后,他申请赔偿就变得愈发艰难了。银行方面表示,当初双方合同中写明,“保管箱内物品因自然原因或自身变质、损坏,与本行无关”。
然而,李先生认为,银行大楼作为人造的建筑,无论是雨水倒灌还是受潮,应属于可预知、可预防的范围,不能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过程”。
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起诉书中,李先生认为,自己将多年来收藏的字画存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银行对其储存的财物负有保管责任。据此,李先生要求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赔偿其损失共计500万元。
同时李先生认为,自己将多年来收藏的字画存于银行,且签订有保管合同,同时,也按年交了保管费。自己与银行方面应当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其合同合法有效。他认为,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附件《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因保管箱设置或管理有缺陷,致租用人之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之损害者,依据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赔付。
“当前是因为银行过错导致存放的字画被水浸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由银行方来承担。毕竟2013年东西交给银行时是干的,现在却被水泡了。”李先生表示。
回应
银行称无管理储存物品的义务 质疑物品是否存放前就已损坏
7月10日,该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方面表示,李先生与银行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银行的义务在租赁保管箱,不具有管理李先生所储存物品的义务。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已依据《保管箱租约》提供了保管箱,就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答辩书》表示,银行只对保管箱本身的安全性负责,而不对保管箱内的物品负责。只要保管箱外部无破损痕迹,且对开箱次数做了登记,就已经尽到了其义务;至于李先生在保管箱里存放为何物,这是李先生的隐私,该行无权获悉,李先生也无需告知。
此外,银行在《答辩书》中还表示,原告作为字画收藏爱好者,其理应知晓字画保存要求高于一般物品,但其却仍将易自然受潮受损的字画存在低层保管柜内。被告已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已有24小时空调、抽风机等设备。不能苛责被告保管具备博物馆存放文物的条件,原告在明知其存入物品易受潮的情况,不仅未采取谨慎封藏措施,如密封、防水封存保管等设计,还罔顾《保管箱租约》《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的约定,随意将物品置放在保管箱中。由此导致的自然受潮受损属于因原告的原因未妥善存取箱内物品而发生的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书》称,原告自2013年10月18日开箱后,从2013年至2020年4月期间,每年多次前往被告处开箱存取查看物品,但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却从未开箱存取查看物品,尽管其在2021年12月7日到被告处交过费用。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物品在存放之前就已经损坏或受潮。
对于银行的辩词,李先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如果银行不能保证租赁的箱子不受外界的干扰(客观因素除外),谁又敢去把自己的物品放在银行呢?”
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专家声音
银行是否应对保管箱内物品安全性负责?管理不善致使进水银行应对藏品受损负责
本案中,银行是否应对保管箱内物品的安全性负责呢?
李先生代理律师周立太表示,《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因保管箱设置或管理有缺陷,致租用人之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之损害者,依据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赔付。由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箱进水,因此银行应对李先生的藏品受损负责。
此外,记者查询到中信银行亦有类似协议。在《中信银行保管箱租赁协议(2.0版,2020年)》,其中规定“甲方(银行)对保管箱及安置保管箱的场所负有安全、防护及修缮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在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保管柜虽然保护的是不被盗、外面的形状不被损坏,但保管柜更重要的意义是在于保护保管柜里面存放的东西,这是常识。因为漏水进水的原因,导致出现保管箱内物品损坏的问题,说明保管箱的质量可能不过关,这也是银行应当保管义务中的保管合同履行的责任范围。
文/刘常源 詹越慧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