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汇股份(300839.SZ)对外公告,因其“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征收消费税”,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宣布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
此前,公司为应对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11号文”对重芳烃征收消费税的决定,于去年改造重芳烃产品线使之生产“重芳烃衍生品”并投入使用。
但此后,因“重芳烃衍生品”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重芳烃”并决定对其征收消费税,遂导致公司2023财年和2024年一季度出现大幅亏损。
该事件也引起了激烈的市场反响。
6月14日收盘博汇股份以20%跌停报收,当前市值较5月初几近腰斩。
6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博汇股份证券部,对方表示,“公司目前还是停产状态”。
而对于前述争议,该证券部人士仍表示公司不认可认定“重芳烃衍生品即为重芳烃产品”的提法。
但该人士仍透露:“我们一直在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上周五他们也派了人重新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取样检测,可能会在10天左右给出认定结果。”
“执法的刚性与企业的生存发生碰撞,各方都有压力。当前的信息披露其实不太足够,一些观点也是基于一些假设和前提。”税务行业人士向记者分析现状。
包括几位受访的税务行业人士中,大多数难以就争议为记者厘出明确的是非曲直。
而该事件的争议焦点,可能不是一个税务问题——而是一个化学问题。
课税风波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11号文”,对包括重芳烃在内的多种成品油的消费税征收口径进一步明确。在预先了解政策指引的前提下,博汇股份主动调整生产线,将公司重芳烃产品“升级”为“重芳烃衍生品”,试图避免公司前述产品进入应税名单。
博汇股份方面称,2023年9月,公司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检测、鉴定报告等升级备案资料书面文件,同时报备正式销售开票。但公司仍在去年11月被通知重芳烃衍生品视作重芳烃,并应补齐并及时缴纳相关税款。
在后续沟通无果后,今年3月27日,博汇股份再次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根据测算,公司“重芳烃”产品将按每吨2105元的比例缴纳消费税,其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业绩造成3亿元的额外成本,并导致2023年公司业绩由盈转亏。
同时,芳烃价格体系长久以来处于应税产品序列之外,高税款难以向下游转嫁,公司预计对公司和下游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今年4月1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博汇股份说明“重芳烃衍生品”“重芳烃”产品收入金额和占比情况,结合“重芳烃衍生品”“重芳烃”产品区别联系、产品分类及缴税适用的法律法规、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情况说明前期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未缴纳消费税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要求年审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博汇股份方面则回应称,2023年7月公司工艺优化,产品升级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呈固态,外观呈棕褐色、墨绿色或黑色,饱和烃含量较低,芳烃与胶质含量之和在60%~90%之间,含有大量单环(一般带有较长烷基侧链和/或并有环烷环)、双环、三环、四环、五环芳烃和噻吩等衍生物。2023年7月产品产出后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进行了组分检验分析,产品的单环至五环类芳烃切割清晰。8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行业专家对产品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根据产品的加工工艺、组分检验分析参数、外观状态等相关资料,鉴定产品为重芳烃衍生品。
而不论是公司年审机构立信,还是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发表意见,均认为“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产品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如今,公司与税务局双方对征收消费税一事各执一词。
一方面博汇股份已经关停“重芳烃衍生品”和“重芳烃”生产线,并主动“节流”保障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宁波镇海税务局也在6月14日发布了官方情况通报,称博汇股份不配合消除涉税风险,将继续与公司沟通,做好深入辅导,依法依规处理。
核心分歧
有税务人士告诉记者,我国征收消费税的目的,除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之外,也包括了引导消费方向,以及调节社会产品结构的社会功能。
目前消费税征收的范围,包括烟酒、高档化妆护肤品,鞭炮烟火、部分汽车、摩托车、轮胎、汽柴油等等。而从征收方式来看,除分级管理外,消费税的征收主要由上游原料开始征收,并通过产业链环节向下层层转嫁,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直至2011年,为支持成品油生产向新材料化工转移,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征收消费税行为进行退免。如今来看,此举提升我国新材料研发综合实力,成为了我国炼化行业“增化减油”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博汇股份生产的重芳烃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分别退减消费税2.47亿元、2.76亿元、4.72亿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部分石脑油、燃料油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迎合前述税收优惠指引、逃避应税责任,但最后产品仍被用于制成非标燃油,因此“11号文”的出台就是为了给成品油消费税漏洞“打补丁”。
根据“11号文”内容,2023年6月30日后,烷基化油(异辛烷)、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将分别按汽油、溶剂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而据记者了解,前述增加的应税成品油名单中,包括异辛烷等产品常被用于调和汽油和“燃油宝”等添加剂;而此次的“事主”重芳烃,其生产组分则被用于部分调和柴油的生产。
有分析人士认为,从政策意图的角度,判断征收范围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针,其实是所谓的博汇股份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是否符合消费税对“成品油制成燃油”的这一属性的判断,即“重芳烃衍生品”能否或实际被应用于非标柴油调和。
根据博汇股份于今年3月披露的投资者关系记录,公司主要产品重芳烃衍生品、白油、基础油、纺织油剂、橡胶增塑剂、沥青等,重点应用于橡胶加工、沥青加工、润滑油加工、日化、纺织、精密机械、改性材料、储能材料等领域——前述内容均未提及调和燃油。
此外,博汇股份还计划筹建160万吨/年新材料及高端化学品一体化项目,其疑似用于消化公司的成品油产能,实现“增化减油”,避免应用于“应税领域”。
那么,博汇股份的重芳烃衍生品到底能不能用于调油?由于不管是重芳烃还是重芳烃衍生品,均为混合物,没有明确的化学式,因此单靠分子式的方式来评估其用途存在困难。
6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博汇股份发去采访提纲,希望了解公司重芳烃衍生品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将其用于调和燃油的情况。
然而,针对该部分内容,博汇股份并未直接回复,只是表示正与税务部门沟通,而不便接受采访。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