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孩蔡蔡(化名)被拐15年后,最终和亲生父母团聚。6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蔡蔡父亲蔡兴全处获悉,深圳龙岗区法院对拐骗其女儿的张某君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赔偿原告人45万元。
4岁女童被拐 15年后与亲生父母团聚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东联购物广场门口,见被害人蔡蔡(其父母经营的店铺在该广场附近)一人独自在玩耍,便以糖果为诱饵,将蔡蔡带至车站,乘车离开深圳至佛山,次日从佛山乘车将蔡蔡拐至四川省武胜县抚养。蔡蔡被拐后,其父母多方寻找。2023年3月,公安机关经侦查采集蔡蔡 DNA血样进行比对。被告人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向警方投案。当年3月21日,蔡蔡和亲生父母得以团聚。
张某君称,她只有一个儿子,后来一直怀不上,想要个女儿,就想把蔡蔡带回家。后她直接将女孩带到龙岗龙东一汽车站,前往佛山一小旅馆居住,隔天在佛山与蔡蔡一同乘坐大巴前往四川老家,她在家带蔡蔡一个月左右后,就将蔡蔡交付给她的母亲帮忙带,她则返回龙岗龙东上班,之后也一直在广东各地工地务工。她带走蔡蔡时没有返回居住的地方收拾东西,也没有去结算工资。因为当时住在简易工棚,没什么个人物品就不要了,在饭店也只上了几天班,没有要工资就走了,怕带个小孩过去收拾东西、结算工资的时候会有人问,她当时也比较害怕。在日常生活中,她就跟家人、邻居介绍说蔡蔡是她女儿。
犯拐骗儿童罪获刑4年10个月
对此,法院认为,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资料显示被害人当时穿着整齐,并非被告人所说的“脏兮兮”;从作案地点来看,被害人被拐处就在被害人父母经营的小店附近,按常理而言,如非被告人有意将被害人拐走,其只要稍加询问被害人本人或周边人员,就能找到被害人的家人;从被告人事后的表现来看,其在未收拾行李及结算工资的情况下,带着被害人匆匆乘车离开深圳,足以认定被告人拐骗儿童的主观意图明显,并积极付诸行动。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其儿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从幼童至成年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脱离原生家庭,脱离原有的生活轨迹,致使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承受了多年骨肉分离及寻亲之痛苦,故在量刑时应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量。考虑被告人系在时隔近15年后、其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审中关于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故本案应从严把握从轻幅度。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问题,张某君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证据仅为少量票据及寻亲照片、海报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体损失,但其多年辗转多地寻亲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材料费应属合理支出,因寻亲而误工的情况亦客观存在。
最终,法院以张某君犯拐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赔偿蔡兴全等人45万元。
被拐女孩父亲:最重要的是孩子回来了
6月18日,蔡兴全告诉北青报记者,刑事方面,拐骗罪最高量刑为五年。民事方面他提出索赔180万,最后法院支持了45万。
蔡兴全说,女儿回广东这边已经一年多了,目前读高二,还在重点班,成绩属于“中等以上”,明年便准备在深圳高考了。今天的宣判因为孩子学习紧张,他也不想让女儿参与这些事情,就没有让女儿去。宣判结果也没有告诉女儿,“她自己也不想知道这些事情。”
蔡兴全告诉北青报记者,女儿在四川上学那会儿,张某君一开始不想让女儿继续上学,后来是学校的老师说女儿考上了重点中学,张某君才同意的,但上学的时候她又后悔了,整天打电话让女儿退学。“我们找到女儿之前的两个月,女儿已经答应不读了,但是幸运的是我们找到了她,她才有继续在深圳这边读书的机会。”
蔡兴全说,女儿回来这一年多时间跟他们感情现在还可以,一开始那段时间老是睡不好、失眠。“张某君跟孩子说是我们当年故意丢弃她的,所以孩子一度担心我们不要她了,失眠了三四个月,现在很好,跟从来没有离开过家一样。”
蔡兴全说,他们找了女儿15年,生活彻底改变了,他原来开店,但孩子被拐走以后他无心做生意,现在生活终于开始慢慢走上正轨。“当时找到她她叫我爸爸,这句话我等了15年。最重要的是孩子回来了,其他都是次要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