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花了7万元参与线上直播拍卖,拍下20件心仪的工艺品,收到货后却认为它们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遂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却遭拍卖公司拒绝。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网络拍卖引发纠纷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拍卖并非普通的网络购物,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直播拍下7万元工艺品收到货后不满意欲退款
原告李先生此前参与了被告拍卖公司于某网络平台上开展的线上直播拍卖活动,购买了包括黄釉小茶园、青花龙穿牡丹纹碗等20件工艺品,总价超7万元。
为此,双方签署了《买家结算单》,载明李先生的竞买牌号、买受人姓名、图录号、拍品名称、作者/年代、成交价、佣金等信息。
李先生购得上述拍品后,认为该20件工艺品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遂与拍卖公司客服联系要求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退货,但遭被告拒绝。
对此,李先生认为:其与被告拍卖公司之间虽名为拍卖但实为买卖,该公司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拍卖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及支付李先生逾期利息。
被告拍卖公司辩称:与李先生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拍卖合同关系。网络平台是拍卖平台的提供者,被告在该平台以线上直播的形式进行拍卖活动。网络平台对外虽然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提示,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该网络平台上直接对外销售商品的商户,但对于平台上的拍卖行而言,是否适用该退货规则每家拍卖行有自行选择的权利。被告拍卖行的每一件拍品详情页面下方都有平台设置的温馨提示,包括:“1.售后:拍品为孤品性质类商品。2.拍卖规则第三条: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承担真伪瑕疵的担保责任等。”原告在参与拍卖过程中,已经知晓了拍品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被告作为拍卖行已经在拍卖前将拍品在线上进行了充分的展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拍卖并非普通的网络购物不适用“七天无理由”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构成拍卖关系,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拍卖人,本案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首先,被告是依法取得从事拍卖活动资质的法人,取得文物拍卖业务许可,具备拍卖人资格。网络平台对参与交易的用户,均设立了准入门槛,要求注册并勾选同意相关协议。各方主体资格符合开展拍卖活动的法律规定。原、被告签署的买家结算单中的内容,均使用了拍卖术语,如拍卖会、拍品、竞买牌号、佣金、拍卖标的、拍卖规则,拍卖人、买受人等,对于原告而言,从参加交易前的注册登记、勾选同意协议、确认拍卖条款,再至交易中的出价竞买,至最终的结算,整个过程充满了关于拍卖特征的信息,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知晓本次交易是拍卖而非普通的网络购物。
其次,网络平台首页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提示中载明了适用条件,须得根据商品属性及与商家的约定,而非完全的无理由退货。被告在每场拍卖专场页面中,均设置了拍卖条款,其中提示买受人该活动是依拍卖法进行的拍卖,拍卖人也再三作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提示,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网络拍卖这种购买形式,竞买人参与拍卖前应当仔细甄别参与的买受活动属于普通“网络购物”还是“网络拍卖”。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会在其线上程序中同时开展“网络拍卖”及“网络购物”业务,因此法官提示消费者或竞买人在类似平台购买商品时,应谨慎辨明“竞价”“起拍价”“出价”“保证金”等具有拍卖特征的术语,切勿将“网络拍卖”错认为“网络购物”。拍卖人在同时具有“网络购物”“网络拍卖”业务的平台上进行拍卖活动的,需显著标明其拍卖业务特征,以防消费者将拍卖误认为普通网络购物。
文/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杨琼吟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