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到站,乘客从行李架上取包时背包口袋中的水杯掉落,砸伤了其他乘客。受伤乘客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铁路集团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5月22日,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消息,法院判决铁路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
某日,王先生搭乘高铁从无锡前往杭州。列车即将到达上海虹桥站时,一旁的李先生起身从行李架上拿取背包,过程中背包口袋里的水杯突然滑落,砸在了王先生的头上,导致王先生头部受伤。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同时与上海虹桥站进行了对接,在列车到站后用轮椅将王先生推送下列车,并联系了120救护车将他送医就诊。经诊断,王先生左侧颞顶部颅板下薄层血肿。
此后,王先生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医院对他的伤情都给出了类似的诊断。期间,王先生和李先生多次就赔偿金额进行交涉,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交涉未果,王先生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上海集团公司)支付他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告头部受伤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李先生于行李架上取行李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水杯掉落砸伤原告,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被告铁路上海集团公司作为列车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与否应以是否充分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被告将行李放置于行李架上,以及取行李的行为,并未超出正常的乘车规范。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现场对原告进行了救助,并在列车到达虹桥火车站后,联系120将原告送往医院就诊,可以认定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