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经常会伴随着制度的变革,也相应地会引发一些机构的增加或撤并,其结果自然也会给其时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可能是间接的,而对于利害攸关者则是直接的,一些人恰逢其会,成为新时代的弄潮儿,另一些人则不得已只能另谋生计,我们经常会对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单位被撤并后转到其他单位的人开玩笑,“你看看你,干着干着,居然把单位给干没了”,大致上说的就是这种情形。
说到社会变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变的时代,当首推清末民初时期。从历史断代的角度而言,满清政府与后继的民国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专制的帝国,它有一套成熟的政治法律制度及与其相匹配的组织机构,后者则是宣示国民主权的共和国,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各有所属,可以说,这是中国两千年来历史发展的一个分水岭。不过,这只是从大的历史架构方面而言,事实上,在清廷覆亡前夕,社会变革的序幕已悄然拉开。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里,满清政府已推行了一场全面的“新政”,并且以预备立宪为目标,对官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曾经的行政兼理司法体制,也让位于行政与司法的独立,而原来服务于旧式衙门的人员,因无法适应和满足强调专业化的新式审判厅的要求,进而失去了养家糊口的生计。
譬如,那些依附于衙门的代书,他们本是老百姓到县衙打官司时不可或缺的一类人,其职责是为当地那些到县衙打官司的百姓准备好呈给知县的状纸。然而,随着新式司法制度的逐步确立,一些代书因此而失去工作,后改行去教书以谋生,只是随着新政的推行,教育方面也进行了改革,所有的学校都对其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加以调整,这些失业的代书们也就没有了谋生的出路。像这些代书们一样,成为新式司法审判制度及教育制度牺牲品的人,绝不在少数。
当一些人因官制改革而丢掉工作的同时,也有一些人却因其所接受的新式教育而成为社会急需的“人才”。当司法审判权从行政衙署独立出来后,各级审判厅需要有掌握法学知识的专业人员,那些从法政学堂毕业或从日本法政学校速成班学成归来的学生,就在各级审判衙门中挑起了大梁。在娜鹤雅博士的《旧谱新曲——近代中国审判制度中的司法资源研究》一书中,就引用其时任司法总长的王宠惠的批评,认为“前清时代各省自为风气,因陋就简,流弊无穷,法庭既不完全,法官亦无学识,贻害闾阎,久为诟病”,所以,“欲求司法独立,必须有独立之司法官,使司法官无高尚之道德、完全之学识、裁判之经验,则人民之自由生命财产,将受无穷之危险。”当时的司法次长徐谦则更为激进,提议“酌裁无法政毕业出身之法官”,“所有旧日法部并外省司法各署差役茶役所丁一律驱逐,永不准进署当差。”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的做法易激发矛盾,在时局动荡之际,也易引发风潮,不利于新秩序的建立。
确实,在这一时代巨变的时期,不惟是社会底层人民的职业没有稳定性,即便是当时的内阁人员的撤换也颇为频繁。几个月后,王宠惠还来不及施行自己的主张,司法总长却已易人,许世英掌司法部后不久,即对司法人员进行改组,他提出了“法官须用学者”的观点,对于旧法官则只给以有限的出路,即便如此,也有大量旧法人员以“闲散废弃”而未被录用,成为时代的弃儿。
在清末民初的大变革中,接受过新式法政学堂教育的毕业生成为了新时代的宠儿,但是很快,人们就发现这批“学者型法官”的短板,接替许世英执掌司法部、经历其短暂仕途的梁启超上任不久,即给袁世凯上呈《呈大总统详论司法急宜独立文》,对民初司法官的素质提出严厉批评。他认为,若要慎重任官,“其方法则用考试以观其力,行甄拔以选其优良,非特无法律智识者,不许滥竽。”对于这一现象,袁世凯也早有认识,“司法官办事迁延,而审决案情又不能切合事理。”“民闻设一审判厅,原期事平讼理,乃该司法官既无审判之学识,又无社会之经验,一案发生,曲直殊难剖决,而含冤自不能免。”为此,北洋政府的司法部颁布了《甄拔司法人员准则》,并明确其意义,“法官为人民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之所寄,责任既宏,任用自不得不慎。”在稍后的甄拔过程中,除了重视学历背景外,还进一步对被甄拔司法官的真才实学与实务能力提出要求。
其实,任何一个时代,每一次的变革都会对至少一部分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如何将危机变成机遇,则端赖于个人的努力。在日常生活中,能对未来有预判或洞察自然是好事,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可退而求其次,让自己多掌握一些本领,尤其重要的是养成一种终身学习的习惯,就不至于有变革来临之际的慌乱与恐惧。因为有准备,才有能力去应对。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