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不是把钱交了,就可以买飞机票了?下周要和老板坐飞机出差,我真的不想让老板知道我有执行案子,不想失去现在这份工作。我现在就可以还钱。”近日,在限制高消费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李某现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履行义务。
李某2015年因抢劫罪,被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某误以为只需要坐完牢就没事了,未主动缴纳罚金。
2017年,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李某声称自己在坐牢,没有收入来源,没有钱履行。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李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李某服刑期满后,认为自己已经坐了牢,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想着法院案子那么多,不会将2000元的小钱放在心上,对法院的罚金缴纳通知置若罔闻。
直到2024年4月,李某因工作需要陪领导出差,在购买飞机票时被提醒“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购票”,才想到自己的罚金没有交。出行受到限制的李某不想因买不了机票毁掉前程,只得找到法院,缴纳了2000元罚金。鉴于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完毕罚金义务,案款到账后,东湖高新区法院解除了对李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示:“限制高消费”是法院依法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可以有如下高消费行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文/张轶 毕寒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