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跳过App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焱高玖泰公司)开发经营名为“拦精灵”的软件,使用户能够直接跳过开屏广告、进入“芒果TV”。“芒果TV”的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该行为妨碍、破坏了“芒果TV”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焱高玖泰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焱高玖泰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焱高玖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焱高玖泰公司认为,用户关闭开屏广告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更好地实现一键关闭,是用户的法定权利,“拦精灵”只是回应了用户的正常需求。开屏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应被保护,且“拦精灵”软件的跳过功能不属于“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也未影响“芒果TV”软件的正常运行,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辩称,“芒果TV”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可以跳过广告的选择,其正当合法的网络服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任由“拦精灵”这样的产品干扰广告投放,势必会使得“芒果TV”等视频网站缺乏广告收入,进而影响到版权采购,最终损害的还是用户利益和社会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拦精灵”软件所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妨碍了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等4个焦点问题,展开充分阐述和辩论。
最终,该案当庭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拦精灵”软件实际上对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实现“跳过”操作。这种屏蔽破坏了被上诉人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及跳过设置方式,同时影响到广告投放效果,进而使被上诉人通过开屏广告为广告投放者推广广告内容,并据此获得广告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此次法院的判决并非“一刀切”,而是综合考量的结果。用户可以直接点击跳转开屏广告,并不代表屏蔽软件可以直接代替用户跳转,双方应各自遵守行为边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此外,针对部分平台的广告存在频繁推送、跳转,且难以关闭现象,朱巍提醒,开屏广告的行为本身应该合法,要保证用户能一键关闭,从而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平台长远发展。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