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发出了大量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被判刑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出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办理的这起“全国首案”,既在个案中惩戒了罔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暴男,让其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价,捍卫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约束性、严肃性,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保护了受家暴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敲响了法律警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一项非诉法律措施。当事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圈”或“法律防火墙”,可以对家暴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禁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拉出家暴者行为负面清单。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纸糊的”,而是“带电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刚性在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和惩戒措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之前,各地也不乏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但法院大多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甚至还有一些人因种种原因未受到任何惩戒。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家暴男张某八个月刑罚,郑重宣告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违法犯罪属性和负面的法律后果,释放出强烈的震慑信号,也能产生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有助于人们看清人身安全保护令划出的红线,知晓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危害性,凝聚敬畏、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社会共识。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第一步,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全面严格的执行才是关键。这需要申请人在留存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反映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为法院监督执行提供线索;需要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落实好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及时告知法院;需要法院细化执行措施,做好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跟踪回访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信息,及时采取惩戒干预措施,该训诫训诫,该罚款罚款,该拘留拘留,该追究刑责的坚决追究刑责,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文/李英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