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瓶车时不慎摔入机动车道,路过的公交车为避免撞上她选择急刹车,却导致车上乘客受伤。这起事故中,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改判摔倒的电瓶车车主赔偿财产损失13.5万余元。
2021年12月,陆女士骑着电瓶车,不小心撞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此时,一辆公交车正缓慢行驶,为避让突然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司机杨先生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车上的乘客方女士不幸摔倒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先生无责任。
2022年11月,乘客方女士起诉公交公司,认为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保障她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后公交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对方女士进行赔偿。
该案了结后,公交公司也将骑车的陆女士告上法庭,认为陆女士骑行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且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陆女士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这是因为她操作不当导致的,而非故意追求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后果,故不予支持公交公司要求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追究陆女士赔偿责任的主张。公交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车内监控视频,认为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为了避让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倘若作为引起事故发生的一方,只要是骑行非机动车,无论责任大小,都无需赔偿任何损失的话,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另外,公交公司表示自愿减少应赔金额1万元,减轻陆女士的赔偿负担。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交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本案中,驾驶非机动车的陆女士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司机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衍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虽然紧急刹车最终导致司机、乘客轻微受伤,但是该损害并不必然发生,且理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
考虑到司机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对于保护他人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因此上海一中院认定杨先生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紧急制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公交公司也依合同关系向乘客进行了赔偿,现向陆女士提出权利主张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一中院改判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文/王闲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