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审议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关乎香港长治久安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顺利完成。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条例》将于3月23日正式生效。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延宕至今。
香港特区政府从1月30日起再次推动第23条立法工作,并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公众咨询,其间收到超过1.3万份意见,其中有98.64%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特区政府完成了《条例(草案)》并提交立法会审议。
《条例》正文由9部分组成,分别是“导言”“叛国等”“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等”“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及“相关修订”。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认为,《条例》研究和吸纳了大量普通法条文与判例,保持了国安立法与主要的普通法国家及地区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其罪名框架和配刑体系具有科学合理性,与香港国安法具有可比性和兼容性,与普通法适用地区也具有可参照性。其前期准备充分,民意基础优良,社会共识度高,是香港回归以来特区高质量立法的一个显著标杆。
《条例》审议通过后,李家超在立法会上表示,审议过程既高质、又高效,体现“爱国者治港”的最高价值,让特区光荣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神圣任务,让香港可以无后顾之忧,全力聚焦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繁盛、更美好的家园。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发言人3月19日发表谈话指出,“国安”才能“港安”,“国安”才能“家安”,本次立法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要。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尤其是“修例风波”期间,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缺失,大肆进行破坏活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但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尚未彻底剪除。香港各界普遍认识到,只有完成第23条本地立法,进一步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才能确保香港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发表谈话指出,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定义务的切实成果,值得充分肯定。香港特区依法制定《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有利于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有利于依法维护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有利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也发表声明表示,这是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香港特区有效落实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宪制责任,筑牢了香港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的“防护墙”,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香港由治及兴的前景更加光明。
在田飞龙看来,本次立法工作是综合性与弥补性立法,既体现了实体、程序的一体化,又兼容、衔接和有效补充了香港国安法,规范遵循和转化落实了基本法第23条的罪名制度化要求,更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制度性回应,加之对国安新风险的判断规制,对本地法例进行了整合优化,从多层面弥补了国家安全法律漏洞。
他分析,《条例》采取了更加接近普通法的立法方式和规范条文的表述,有助于香港司法体系与法官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从而结构性推动香港国安判例法体系的形成,构筑坚实理性的国安法治体系,进一步形成对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法治威慑,有助于增强香港社会的法治信仰和认同,增进全球投资者和旅行人士对香港安全与自由的信心和信赖,巩固强化香港法治的国际认可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全球化服务功能。
田飞龙相信,《条例》将与香港国安法一道,成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法律支柱,成为香港居民和国际来港人士的安全卫士和自由权利的规范保障,成为香港自由营商环境的优化和促进机制,成为“一国两制”长期坚持和香港由治及兴之发展利益的制度保护神。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