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复效那些事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20 11:18

【案例】

消费者王先生2019年10月22日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间为30年,已交2年,后续因经济原因未能及时交纳续期保费,保单于2021年12月22日已失效,2023年6月25日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称目前经济情况已缓解,故向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后经公司审核时因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未通过,保险合同终止无法办理复效。

【法律条文】

关于复效的法律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重点注意事项】

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一般需要填写复效申请书及补充告知书,被保人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或者其他应告知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情况严重受损或其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复效,所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在投保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购买保险产品,避免出现保单失效的情况。

2.保单复效审核通过后,如果存在欠交保费、未清偿保单贷款等,复效时需一并偿还本息。

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有观察期的保险产品,其观察期从复效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5.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寿北京分公司供稿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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