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女士在与前夫张先生离婚案件中,提交了前夫的照片作为证据,认为前夫婚内与异性存在不正当联系。离婚后,张先生诉至法院,称汤女士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13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此案宣判,认定汤女士提交照片作为证据系正常诉讼行为,未侵犯名誉权,判决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
女子向法院提交照片作为证据 被前夫认为侵犯名誉权
法院介绍,张先生与汤女士于2010年结婚。2021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汤女士离婚。
离婚案件审理中,汤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相关照片作为证据。后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系无中生有,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此前离婚庭审中声称张先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自己名誉权,故要求汤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汤女士辩称,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案涉的三张照片,的确是婚姻期间原告所实施的不忠诚行为。汤女士认为,在此前的离婚案件中,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而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
法院认定提交照片为正常举证质证行为 不应认定侵犯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其证明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案件庭审中,原告也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摄的。
此外,经询,被告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会上向其他主体传播。对此,原告表示只是怀疑被告进行传播,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
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原告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证据的获取使用应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或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权利,如未能提出足够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后果。”该案审理法官李国平说,合理合法的举证质证属于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各方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应该积极举证质证,举证质证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还原真相。
李国平提示,各方主体在举证质证时应遵守诚信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客观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合理合法,否则既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可能违法。如果刻意添油加醋、歪曲事实,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更严重的是,如果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个体品德、声望、信用的综合评价,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实客观,传播行为是否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等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庭审中正常的举证质证行为,通常不会侵犯对方名誉权。如果当事人将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公开传播,则可能会侵犯对方名誉权。为此,李国平也呼吁,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保持理性克制,提交和使用证据时,既要如实提交证据,也要避免将证据用作其他用途。切莫因矛盾纠纷而斗气,图一时之快而公开传播证据和对方信息,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通讯员 张鲲鹏 杨晨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