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宴请结束后,好意安排司机送客,按照对方要求将其放在应急车道上,怎料对方失足跌下高架桥坠亡。死者家属将两家公司及一众人员诉至法院,索赔250余万元。3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司机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22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方在公司甲饮酒。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安排马劲(为公司乙专职司机)开车送孙勇,当时了解到王方的居住方向与孙勇方向一致,基于好意施惠,所以一并送了王方。车辆行至京开高速黄村段时,马劲按照王方指示将其放在应急车道上,后王方不慎从高架桥上坠亡。公安部门认定王方死亡为意外伤亡,排除刑事责任。王方家属等5人遂将公司甲、公司乙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250余万元。
经查,马劲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与公司乙无关。公司甲称其委托马劲送孙勇,顺路送王方,双方系委托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因过错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卷宗、王方死因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认定马劲将王方放在京开高速黄村段的应急车道上。在无王方告知具体下车地点的情况下,马劲无法知晓王方的住址,在王方家属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马劲系按照王方的指示将其放在京开高速黄村段应急车道指定地点的意见符合常理,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但王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下车、行走的危险后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马劲作为司机,亦应意识到深夜将酒后人员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的危险。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王方、马劲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而马劲系受公司甲的委托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应由委托人公司甲承担,原告要求马劲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乙否认马劲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亦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公司乙承担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此次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公司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甲支付王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5万余元。后公司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甲分期支付80万元,如有逾期,公司甲将承担115万元。
北京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副庭长李运普告诉北青报记者,“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即搭便车、搭顺风车。平时上下班走亲访友或外出旅行时都可能发生“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但若造成车上搭乘人员人身损害时,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意味完全免责,亦应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让好意搭乘好事不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李运普提醒。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