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属赠与,微信转账属借款”,这个说法不一定准确
扬子晚报 2024-01-26 12:32

近日,“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微信转账属于借款”的说法在网上广为流传,那么该说法准确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还款纠纷案件中,法院将一对分手情侣之间的微信红包和转账分为四种类型,并逐一进行认定,最终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法官介绍,在一些情况下,即便是微信红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男子状告前女友,法院将往来钱款分为四种

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3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其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给李某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分手。

此后,张某多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相关款项大部分用于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因李某无视其要求,张某起诉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对方返还现金52万余元及利息。法院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向李某发微信红包或转账的金额大小不等,少则300多元,多则10多万元。记者注意到,根据公布的案情,法院将上述款项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李某为工作中“刷业绩”向张某借款25万元,这部分款项李某出具了借条。第二类是李某以“家里老人生病了,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为由向张某提出的借款,张某通过微信将3万元转给李某。第三类是“520”“521”“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等内容,共计16万元。第四类是仅能提供转账记录的款项。

法院逐一认定分析,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会如何认定这四种类型款项的性质,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区别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赠与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这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张某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款项用途或目的,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没有认定第四种类型款项为借贷。

据此,沂水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点解读

红包不一定就是赠与 也有可能需要返还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定相关款项系借贷性质;根据“520”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数额或表达爱意的备注,一般可判断这部分款项属于为加深感情的赠与。此外,对于不能说明具体用途或目的的款项,则有可能根据恋人之间的共同生活等经历,判断为共同消费。

“借款当然应当有借有还,赠与在不具有法定返还条件的情形下无需返还,共同消费款项给付方也无权主张返还。”徐旭东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网络上流传的“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微信转账属于借款”这一说法,其实是对具体案例的简单化误读。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此外,如果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则会认定其是否属于彩礼,从而作出裁判。

徐旭东提醒,恋爱对象之间如有较大金额的借款,建议通过转账附言表明使用目的或者保留其他借贷证据,以免同赠与或生活消费混淆而造成日后产生还款纠纷。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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