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你去南京上班吧” 是变更工作地点还是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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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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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的选择关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职业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居住地的选择,对劳动者的生活幸福度产生影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属于重大变动,不能与出差混为一谈,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案件回顾】

不愿“换城市”工作 员工被开除后起诉前公司

许可任职蓝天公司期间一直在北京上班。2020年9月,蓝天公司通知许可到南京上班,后以擅自停止出差工作、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许可。许可主张蓝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支付许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555.56元。

原告许可诉称,其入职蓝天公司后,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2020年9月蓝天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通知其工作地点变更至江苏南京,其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于2020年10月完成公司安排的江苏盐城出差任务后,返回北京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却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于2020年11月向其发出开除通知,其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66666.68元。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其公司有权根据公司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外派、出差,因许可业绩不佳以及江苏的业务需要,派许可出差至江苏南京进行办公,并非变更工作地点,且许可在入职时亦同意了公司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可以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许可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擅自停止外派出差工作,其公司与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公司无法证明“换城市”系出差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于2020年9月通知许可在其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地的办公处签到上班,许可实际于2020年10月在江苏省盐城市出差,后回京。蓝天公司上述通知并未提及系出差安排,无证据证明许可去盐城市出差与上述通知内容基于同一事项,故蓝天公司通知许可去南京市上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出差性质。双方劳动合同虽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但许可入职后一直以北京市作为基本工作地,蓝天公司未经与许可协商一致单方将其工作地点由北京市调整至南京市超出了合理范围,且未证明该调整具有经营必要性,亦未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消减该调整给许可带来的不利影响,故认定蓝天公司调整许可的工作地点存在不当,其公司以许可严重违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许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555.56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远距离长期变动工作地点 损害劳动者合理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实践中,工作地点往往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便劳动合同未对工作地点作明确约定,亦应根据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劳动者的惯常工作地或基本工作地。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应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需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劳动者安排、谋划自身职业发展及家庭生活的重要遵循,改变工作地点不仅影响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远距离、长期性的工作地点变动更会损害劳动者对工作和生活的合理预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对工作地点变更问题引起重视,尤其是用人单位在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应做到依法合规,合约有据。

(文中人物与公司均系化名)

文/李超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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