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流浪动物不断增多,一直是社会管理一大难题。近日,江苏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一小区内发生了流浪猫伤人事件,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担责。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某日傍晚,喜欢在小区内遛弯的张某正一如往常带着宠物狗散步,突然听到自家小狗发出惨叫,只见一只流浪猫正与宠物狗相互撕咬,眼见小狗被抓得哀嚎连连,张某忙上前驱赶流浪猫,却不慎被小猫抓伤。张某随后去医院进行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
受伤的张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对小区疏于管理,导致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公司对张某的说法并不认可,双方争论无果后,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沛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沛县法院承办法官主动在庭前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张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应认定物业公司为流浪猫的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各小区常有流浪猫存在,且活动范围较大,物业公司只能在巡查中发现一只驱赶一只,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所以已尽到物业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物业公司还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因阻止宠物狗与流浪猫之间的撕咬才导致其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的服务方,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流浪猫的管理人,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在动物发生撕咬时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场给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文/马志亚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