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开门杀”,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法治日报
2023-12-10 18:12
乘车人开门下车时,碰撞到后方经过的行人,致其受伤。这种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一起相关案件。
2021年7月2日,邢某驾驶车辆载妻子韩某一同到饭馆就餐,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韩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下车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苏某相撞,造成苏某受伤。经医生诊断,苏某左侧胫骨骨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管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苏某出院后,邢某夫妇陪同苏某多次前往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客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没有责任,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性。
今年9月26日,苏某将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要求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了韩某和苏某的责任划分,但邢某作为驾驶员未对韩某进行有效的安全提醒,韩某的开门行为可以看作是邢某驾驶行为的组成部分,是邢某夫妇的共同疏忽大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二人的共同过失,应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苏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533.58元,不足部分由邢某夫妇赔偿。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郭玉强 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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