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券商取得A类评价 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年度大考放榜
财联社 2023-12-10 09:56

 一年一度的券商债券业务评级结果正式出炉!共14家券商获A类评价,60家获B类,18家获C类。

根据中证协12月8日官网发布的2023年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这次合计92家券商参评,较去年新增1家,2021年以来,参评券商数量逐渐新增。本次结果是对各参评券商2022年公司债券业务情况开展的综合性评价,同时适度兼顾评价期后至评价结果发布前部分券商重大违规事项的影响。

图为2023年债券业务评级结果

14家A类券商分别是国投证券(安信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联合、平安证券、申万宏源、兴业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

今年60家券商获得B类评价,整体中小券商居多,但也不乏头部券商。中信建投、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东方承销保荐、财达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在内的60家券商获此评价。

18家C类券商分别是诚通证券、第一创业承销保荐、东海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融证券、国信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金证券、华英证券、联储证券、麦高证券、民生证券、瑞信证券(中国)、万和证券、五矿证券、中天国富。可以看到,国信证券是唯一一个C类头部券商。

执业质量评价是激励约束券商提升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执业水平的重要方式。中证协表示,A、B、C类别的划分主要反映参评券商债券业务合规内控、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的相对水平,不涉及对券商资信状况和业务资格的评价。根据规定,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和评价期未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券商不参与本次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的时期,本次债券业务评级采取了新的评价方式,评级新规于今年7月落地。原评价方案为《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经过修订并更名,最新评级方案为《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券商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据记者了解,企业债券将在下一年度纳入评价范围。下一步,中证协也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促进券商更好发挥“看门人”作用,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有12家券商出现评级下调,4家跻身A类

记者注意到,2022年获得A类的券商共有23家,分别是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国金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创证券、华泰联合、开源证券、平安证券、申港证券、申万宏源、五矿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浙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

这意味着,相较于去年,有12家券商出现下调,分别是银河证券、财通证券、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五矿证券、浙商证券、开源证券、华创证券、国信证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申港证券。其中,国信证券、五矿证券从A类直接调至C类评价。

此外,国开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国投证券(安信证券)等4家去年非A类券商今年顺利跻身A类,广发证券从C类直接跃至A类。

也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以来,已有16家债券承销总金额超过了千亿元,分别是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银河证券、国开证券、申万宏源、招商证券、中泰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目前来看,不少债券承销总金额可观的券商并不在A类范畴,而是居于B类,甚至C类。

评级大调整原因与启用新评级标准有关

由于此次评价结果采用了新的指标体系,因此部分券商的评级结果不符合预期,整体结果较2022年有较大差异。根据今年7月的最终评价方案,修订优化了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计分方法,在原评价体系上更加突出对开展债券业务各环节质量的评价,评级比例分配进一步优化,ABC三档分布从原来三档30%、50%、20%分布,调整为20%、60%、20%,适当压缩“两头”规模,其中A类增加类似“白名单”的基本条件:

一是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因债券内控、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行政监管措施且未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以及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得分不为0;

二是评价期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规模在行业中位数以上;

三是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因债券内控、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出现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终审)或者被仲裁机构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受过相关处罚处分的除外),及未出现其他引起市场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四是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出现债券业务重大廉洁从业问题。

整体来看,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内控管理指标满分为15分,执业质量指标满分为55分,服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经记者梳理,扣分项共有12项,加分项仅有5个。具体倒扣分项,更多体现了监管导向.

例如内控处罚处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券商因债券内控受到责令改正以上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5分;受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2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1分。

尤其是项目处罚处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15分,扣至0分为止。券商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12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8分;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每项扣7分;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项扣6分;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项扣5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3分;受到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2分;受到协会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项扣1分。

除了上述,负向申报质量指标、定价配售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受托管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监管部门关注指标、交易所关注指标均为扣分项指标。

服务国家战略、承销主动管理、受托管理风险处置、科技运用以及正向申报质量指标均为加分项。其中,券商从项目承揽至存续期管理整个业务环节均能实现科技运营的,加1分。券商通过科技系统提升识别、化解风险能力和合规管理效率的,另加1分。

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已多次提及

不难发现,债券监管已持续趋严。2023年7月,证监会发布《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加强监管,压实责任,明确了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履职尽责、深化分类监管、严格监管执法等4方面原则,并提出了5个方面共14条措施:

一是强化承销受托业务执业规范。完善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强化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加强承销环节全过程规范管理;增强受托管理机构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义务等。

二是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明确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执业质量监管要求,实现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

三是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有效制衡,突出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四是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管理。

五是完善立体追责体系。强化行政追责,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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