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代驾服务,在获得出行便利的同时,因代驾事故引起的纠纷,也引发人们的关注。11月27日,北京通州法院公布了此前审结的一起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件,判决由保险公司和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当天开车前来,便从网络上寻找代驾接单,过了不久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某人力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人力公司、赵某、马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万余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
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
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人力公司赔偿。故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人力公司共同赔偿103万余元(含诉讼费和鉴定费),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02万余元,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1.3万余元由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 崔艳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王朝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