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月26日向北京青年报记者介绍,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该院调研的相关案件中,约有近20%的遗嘱最终被认定无效。细分之下,公证遗嘱无效比例仅为4%,而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无效比例高达100%。当事人设立遗嘱时可能会遇到哪些“陷阱”导致遗嘱无效,二中院就此为社会大众提出了“避坑”指南。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101件案件:公证遗嘱无效比例最低 录像遗嘱无效比例高达100%
二中院介绍,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至今年6月30日,二中院共审结继承纠纷案件79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28件,均为二审案件。调研的案件中,能明确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01件,涉及遗嘱类型已涵盖了《民法典》所有法定遗嘱类型。其中涉自书遗嘱45件、涉代书遗嘱18件、涉公证遗嘱24件、涉口头遗嘱1件、涉打印遗嘱10件、涉录像遗嘱5件。
这101件案件中,均将遗嘱效力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审理中,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占比近20%。具体来看,24份公证遗嘱中仅1份被确认无效,原因是该遗嘱处分了遗产之外的他人财产。总体来看,公正遗嘱无效比例仅为4%,在各类遗嘱中无效比例最低。
与之相比,此次调研涉及的6份录像遗嘱和1份口头遗嘱均被认定为无效,无效比例高达100%,在各类型遗嘱中无效比例最高。
法院介绍,遗嘱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及的财产有处分权、遗嘱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具体明确等。在认定无效的22份遗嘱中,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3份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效,1份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3份因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无效。因法定形式要件不符合被认定无效的占比近七成。
自书遗嘱没签字、代书遗嘱仅有1名见证人 立遗嘱时可能遇到哪些“陷阱”,导致遗嘱无效呢?
法院介绍,最常见的“陷阱”就是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现实中,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或者出现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等情况;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二类陷阱是遗嘱真假难辨。遗嘱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亦无法自证,故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关键点。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近半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此时,需在对遗嘱有无形式瑕疵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及证明责任分配来综合认定遗嘱真实性问题。
第三类陷阱是遗嘱内容失范。遗嘱作为“处理身后事”的带有所有权确认性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应清晰明确、严谨规范,但实践中,因内容失范导致遗嘱无法认定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附带几句对财产分配的话语,如体现在字条或日记中的片段遗嘱;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存在多种解释;有的对遗产内容指向不明,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有的用词模糊,仅设定了遗产由谁管理使用,未对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指定;有的存在认识错误,实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有的对继承遗产设定了诸多条件和限制等。以上情形,仅通过遗嘱文本难以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无法对遗产进行确切分割,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印证。
第四类陷阱是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实践中,订立遗嘱的群体多为老年人,部分立遗嘱时已处弥留之际,部分自身患有疾病,反对方多以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身体状态不好主张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至发生继承纠纷时,因鉴定时间跨度过大,往往难以对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明确判断,故遗嘱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常成为遗嘱效力认定的前置争议问题。
案例:男子提交父亲、奶奶两份遗嘱 因形式要件存在问题均被认定无效
法院举例说,在一起涉及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案件中,就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问题,两份遗嘱最终均被认定为无效。
赵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赵明(化名)、赵亮(化名)。赵亮先于韩某去世,其子为赵小亮(化名)。赵小亮于诉讼中提供赵亮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赵亮,在此特立遗嘱: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小亮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小亮主张该遗嘱为父亲自书遗嘱。该案庭审中,赵小亮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其叫过来的,是父亲让其喊两个朋友来见证一下。赵明对该遗嘱不认可;赵小亮另于诉讼中提交奶奶韩某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韩某将相关遗产交由赵小亮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明对该遗嘱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赵亮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小亮在一审庭审期间表示该遗嘱系由其代为打印,而赵小亮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关于韩某的录像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于该遗嘱亦不予认定。
法院表示,该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了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
立遗嘱也要学会“避坑” 法院:公证遗嘱效力更稳定 可留存遗嘱人笔迹材料作为证据
法院建议,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减低遗嘱无效风险。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但应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法院以无效比例较高的录像遗嘱为例,此类遗嘱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实践中要注意见证人得在录像中出镜露面,录像要清晰展现立遗嘱及见证过程,同时要在录像中表现年、月、日,以确定立遗嘱的真实日期。
法院表示,一般而言,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应承担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为防止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而导致效力认定陷入困境,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同时,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遗嘱内容亦应具体明确,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提高辨识度,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专业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遗嘱专业服务机构日渐增多,当事人可通过接受咨询、见证、登记、保管等一体化规范服务,保障遗产按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此外,《民法典》新增了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势必激发更多财富传承服务机构出现,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