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是现下流行之势,不少主人对宠物呵护有加,有的甚至为了让宠物自由奔跑不受拘束而拒绝使用牵引绳,但如此行为非但不文明,而且可能酿成祸事。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牵绳的狗咬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
本案中的原、被告系邻居。今年2月的一天,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家的黄色狼狗突然冲过来,将原告的左小腿咬出了血。被告看到后,呵斥狼狗并将狗往自己家里赶。原告要求被告送自己去医院就诊并垫付医疗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拒,原告只得报警处理。
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出警。现场,民警让原告立即去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并接受治疗,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此后,原告治疗、打疫苗共花去1700多元,并因伤在家休息一个月。在此期间,被告既没有向原告赔礼道歉,也未上门探望。为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查明,经查,被告饲养的黄色狼狗属烈性犬,且未办犬证,未打防疫针。事发时,被告未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拴绳。庭审过程中,被告拒不承认原告是被自家的狼狗咬伤。但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分明写有涉案犬只及饲主身份信息。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没有现场视频资料,无被告家狼狗咬人的直接证据,但结合报案时间、地点,原告伤情状况、被告家狼狗各项信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后,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00元,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是重要的证据。如果原告在事发当日未采取报警措施固定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任何基础证据证明事发经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也很难支持其诉求。所以,建议大家在突发状况的情况下,以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其次要保持冷静,及时固定证据,以备将来索赔之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爱宠人士,遵守规章、文明饲养,否则终将为此买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