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南京浦口的一条河边发生意外事故,某厨师学校两名分别为16岁和20岁的同学相约到河边喝酒,结果16岁的男生张伟失足落水并溺亡。事发后学校赔偿了52万元,张伟的父母将成年同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该案中成年同学对未成年同学负有临时照管和救助义务,酌定对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26万余元。
两同学相约河边喝酒,一人落水不幸溺亡
张伟和吴斌都是南京某厨师学校的学生,两人是同班同学。2022年10月的一天傍晚,不满16岁的张伟与20岁的吴斌到学校外办事,返校途中,吴斌提议喝点酒再回学校。
于是,两人在学校旁边的超市买来一些啤酒,然后来到学校附近的一条河边,翻越河道护栏在河坡处饮酒。期间,张伟还点了烤冷面和炸鸡。
晚上8点半左右,张伟在河边小便时不慎落水,几分钟后吴斌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落水的张伟,于是第一时间汇报分局联系水上分局和蓝天救援队。蓝天救援队赶到现场救援,于当晚11时许将张伟打捞出水面。遗憾的是,经现场120急救部门检查,张伟已无生命体征。
在警方的询问及讯问中,吴斌称自己与张伟经常一起喝酒,并称事发当天两人在河边各喝了两瓶多啤酒。他当时听到身后有动静,转身看到张伟半个身子在河里,上半身趴在河边,挣扎着用手够河岸。
吴斌称,自己根据张伟的提示报了警,因过于慌张且不会游泳,其没有大声呼喊,报警后一直在岸边等待警察到来。他还说自己看到了两个路人,但未及跑到跟前求助,路人就急匆匆地走开了。
学校协议赔偿52万元,死者父母起诉同饮同学
事发后,张伟的父母与厨师学校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张伟的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学校同意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各项费用52万元,双方就张伟死亡时间一次性解决。协议签订后,厨师学校支付了补偿款。
张伟的父母认为,吴斌携带未成年的张伟外出饮酒,在张伟落水后未积极施救,对其溺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他们将吴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事故的发生经过系张伟与吴斌合意到河边饮酒,张伟饮酒后在河边小便过程中失足落水并溺亡。事故发生时,张伟距满16周岁不足两个月,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案涉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应当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案涉河段设置了河道护栏,张伟自身不会游泳,依据社会大众一般的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其不应翻越护栏到河坡处饮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因此,张伟饮酒后在河边小便时失足落水溺亡自身具有过错。
一审判决承担20%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张伟与吴斌虽然是同学,但张伟是未成年人,而吴斌则是成年人。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吴斌的责任义务呢?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吴斌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的张伟共同翻越河道护栏,在河坡上饮酒就餐,其对张伟负有临时照管和救助义务。吴斌发现张伟落水后,虽在对方提示下打电话报警,但未能采取比如向路人大声呼救等救助措施,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此外,张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张伟负有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及教育和管理的法定职责,其对张伟缺乏有效监护,对张伟的死亡后果亦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同时考虑张伟父母与学校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一审法院酌定吴斌对张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张伟死亡的各项损失为131万余元,据此判决吴斌赔偿张伟父母26万余元。
因认为一审判决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吴斌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律师说法:成年同学负有临时照管和救助义务
该案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二审判决书中再次明确,吴斌对张伟有临时照管和救助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南京中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吴斌对张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本案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约到河边饮酒,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结果,需要根据多方主体、饮酒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责任分担,难以用责任自负来判定。”对于该案中的这一特殊情况,张伟父母的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未成年人张伟及其学校、父母各自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对其生命权受损需承担各自责任,这些不难理解。而法院判决张伟的成年同学承担责任,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徐旭东表示,吴斌作为大四岁的成年人同学,与未成年的张伟去河边饮酒,势必带来其作为成年同学对张伟的临时照管和救助义务。对于这种义务不充分履行而导致张伟的损害结果,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