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典型案例。《意见》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9月26 日,央广网)
《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用列举的办法,规定存在网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五种情形,适用的公诉程序,由此传达出了鲜明的态度:司法机关将以更主动、更精准的履职,依法对社会影响恶劣的网暴犯罪给予迎头痛击,以儆效尤,让网暴者再不敢肆无忌惮,让受害者维权不再难。
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针对网暴违法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案件毕竟占比不多。如何将数量庞大的刑事自诉、民事侵权等方面的“小案”办实办好,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加考验司法能力和水平。这方面,《意见》予以了积极回应。比如,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自诉案件,《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意味着,网暴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认定侵权主体、网络调查取证等难题将得到有效化解,网暴犯罪空间将得到进一步压缩。
除了惩治网暴犯罪,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均对查处网暴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意见》提出:“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表达了抓“大”不放“小”,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落地生根的坚定决心,导向意义十分鲜明。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了多起“小案”。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在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审理期间,被告张某某仍继续针对李某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又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承办的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是一起判令行为人公开道歉的案例。
在涉案微信群解散、不具备线上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全程陪同被告逐户上门说明情况、澄清事实,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小案事不小,枝叶总关情。透过“一周内”“陪同”“逐户”等关键词,人们强烈感受到了什么叫“依法能动履职”“公正与效率”,这不仅对于相关案件的办理将产生示范价值,还能通过“以案释法”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做出指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从小案个案入手,通过可触可感的司法实践书写 “生动注脚”。各地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部门坚持人民至上,以能动姿态落实《意见》精神,抓早抓小,办好每一起案件,对网络违法犯罪露头就打,久久为功,定能让网暴者无处遁形,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防微杜渐,推动网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日益清朗,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文/杨维立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