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亡的孩子、年老体弱还需要赚钱的老人……许多网友在短视频上经常刷到类似的“悲惨视频”,不少网友为了支持他们,还去博主的直播间下单购买所谓的“当地农特产品”。随着各地警方陆续通报及媒体深入调查发现,这类“卖惨带货”的视频多被证实为“表演”,一些自媒体甚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当地商品品牌形象。(9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此类“卖惨带货”之类的操作模式,在短视频兴起之初就已存在,从美妆网红发布视频称确诊罹患肝癌,以此博得同情获取捐助,再到“凉山孟阳”之类的团体化和流水线操作模式,“卖惨带货”的乱象不仅未得到有效治理,反倒从编写剧本到表演再至卖货,已然形成了一产灰色产业。“赵灵儿在四川凉山偶遇曲布”打着“助农”“优质原生态”等旗号,将假冒大凉山农特产品销售至全国20余个省市,销售额超千万……
对于此类乱象应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在常规手段上,一方面要严格约束并惩戒平台的主体责任,对平台方面是否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对违规行为是否采取禁言、清理粉丝、暂停或取消营利权限等手段处置,对网络平台未履行或未真正履行第一责任的行为,应当依照既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该整顿的整顿,该罚款的要坚决罚款,不能让平台方成为“卖惨视频”的帮凶。
此外,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3年8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为了快速营销牟利,进行“卖惨式”直播,最后被法院判处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2.2万余元。此类案例具有极强的启发意义。
另一方面,拍摄虚假视频博取流量已违反公序良俗,再以此销售假冒商品牟利就则属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此不难看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给予法律惩戒。
如果卖惨乞讨因属于诈骗,就会被给予治安处罚甚至入刑,那么网络“卖惨带货”此类的诈骗行为,更是影响和危害巨大,更应将其纳入法治的笼子,给其带上法治枷锁。网络行为是现实行为的网络化呈现,网络的巨大扩散性是把双刃剑,扩大影响力的同时又会产生极强的危害性。“卖惨带货”的网红博主,以及前端打造人设、孵化网红,中端剧本拍摄、电商运营,末端农产品供应、流量变现的制假售假灰色产业链,如果不能实现根本治理,就势必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因而,对于已被曝光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如果仅仅限于关停账号远远不够,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刑事调查和诉求,最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罚。四川凉山公安部门在成都小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卖惨带货”诈骗案时,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4人,其中涉案网红主播11人;捣毁MCN机构(多频道网络,又称网红孵化机构)5个;查扣涉案蜂蜜原材料20余吨;冻结涉案资金500余万元。
对于“卖惨带货”的典型案例,尤其是涉案金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给予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该入刑的要入刑,只有加大法律制裁和处罚的力度,让“卖惨带货”的诈骗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与遏制作用,从根治上遏制违法牟利的冲动,让灰黑产业不再滋生蔓延。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