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律师人士处获得了乐视网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乐视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20.4亿元。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贾跃民、吴孟、刘弘等12名乐视网原高管分别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分别在0.05%至2%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方面,被告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书长达238页,本案共有2496名投资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被告则包括乐视网、贾跃亭等14位乐视网相关高管,以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中介机构。
至此,备受关注的乐视网投资者集体诉讼取得阶段性胜利。有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该判决为一审判决,还需等待最终生效判决,且赔偿如何执行也值得关注。
此外,该案采用的是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该律师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采取“明示加入”,受害人必须向法院提出加入原告请求。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全部受害人自动加入原告,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大。或许考虑到更大程度上实现赔偿投资者的目标,此案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
乐视网于2010年8月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在2015年曾创下了1700多亿元的创业板最高市值。2016年,乐视网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19年4月30日,因乐视网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立案调查。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被摘牌,终止上市交易。
根据查明的事实,乐视网在2007年至2016年长达十年时间内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且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跃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还存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中欺诈发行的情况。
比如在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2010年上市后,乐视网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而贾跃亭系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全面负责乐视网经营管理事务。在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过程中,贾跃亭发挥了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的作用,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
2021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亿元。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对贾跃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此案的审理,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应根据各被告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财务造假的“首恶”,应对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全部损失负责。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参与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个别化、针对性地确定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亦应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避免其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与赔偿责任显著失衡。(记者 向炎涛)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