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出台医用耗材目录前应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该局鼓励省级医保部门之间探索建立联盟或区域内统一的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将适时启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医保局将研究建立医保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制度,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为基础,确定与医保支付管理相适宜的命名规范,逐步制定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通用名命名规则,编制医保通用名,作为下一步医保支付管理的基础。对于已经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积极推进按通用名对医用耗材进行医保支付管理。对于尚未制定通用名的医用耗材,暂按现行分类与代码进行医保支付管理。
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的准入和管理应始终牢牢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坚持原规定。
“十四五”期间,各省应按准入法完成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现阶段已经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暂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逐步向医保通用名管理过渡。现阶段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十四五”期间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对于通用名管理较为成熟的耗材类别,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并逐步扩大国家目录涵盖的耗材类别范围。
各省应组织医用耗材、临床、医保管理、技术评估等方面专家及行业相关协会,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国家医保局鼓励各省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各省应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探索以准入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此外,各省应定期对本省医用耗材医保准入情况、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等情况以及线上采购情况、网采率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重点对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以及患者负担重等的医用耗材进行监测。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