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微信群发布包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只因在微信群里将好友肖像制成表情包加以调侃,这名被告便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尽管被告发布含有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加以调侃没有主观恶意,只是出于“开玩笑”的恶作剧,但正如法院判决所言,每个人的容忍度和接受度不同,当开玩笑引起对方不适时,这种行为必然会因超过合理限度而构成名誉侵权,“开玩笑”者理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与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并以此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轻则会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好友,罔顾相互尊重的交友原则,擅自将好友肖像制成表情包,并配上“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且在对方明确表示难以接受、给出要诉诸法律的警告后,仍持无所谓的态度。被告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被法院判决书面赔礼道歉,一点也不冤。
近年来,在微信群里利用表情包乱开玩笑侵犯名誉的案例并非个案。一些人之所以在微信群里不顾他人感受,超越合理限度乱开玩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微信群是虚拟的自由世界,开玩笑可以不受约束。诚然,微信形式上属于特定群体的“自留地”,但也是网络的一个子集,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用表情包大尺度“开玩笑”,只要引起对方的不适而难以接受时,就必然会僭越法律底线。
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言论的自由”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由”,均不得在“开玩笑”的幌子下对他人施行名誉侵权行为。这是基本法治常识。否则,就会涉嫌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即使是在网络空间,也不能僭越法律底线任性地以“开玩笑”为名而行侵犯名誉权之实的不法行为。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不负责任地利用表情包大尺度“开玩笑”,已踩踏法律红线。本案中这名被告因“开玩笑”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教训,对于那些在微信群里口无遮拦超过合理限度开玩笑的恶作剧者而言,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警示课:“开玩笑”不是“免责金牌”,不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只要令人难以接受,都会构成名誉侵权,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古语云:“发乎情止乎礼”。所谓“止乎礼”,就是要受礼义的约束,不能为了发泄情绪不顾礼义约束。古代的礼,本身即含有法治的意思。用今天的法治观点来审视,“止乎礼”就是要求情绪的发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在微信群里利用表情包大尺度“开玩笑”,既有悖道德伦理,又涉嫌侵犯他人名誉,不但不应“发乎情”,更应“止乎礼”。作为有理性的个体,必须对此铭记于心,须臾不得淡忘。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