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化姓)多次以投资和资金周转为由,从王先生(化姓)处借走104万元。后王先生得知,刘先生已经与前妻杨女士协议离婚,将房子和车子等家庭重大财产均分给了前妻,故王先生将刘先生和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4万元及利息。7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王先生诉称,王先生与刘先生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刘先生多次以投资和资金周转为由从王先生处借走104万元,后王先生多次索要,刘先生才出具借条一张,后王先生得知,刘先生已经与前妻杨女士协议离婚,将房子和车子等家庭重大财产均分给了前妻,为保障债权实现,王先生起诉要求刘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刘先生辩称,借款系个人债务,与前妻杨女士无关。借条中利息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杨女士辩称,刘先生借款与杨女士无关,杨女士的一张银行卡当时在刘先生手里,都是刘先生自己操作,杨女士对借款毫不知情,且二人已于2020年8月登记离婚。故案涉债务系刘先生的个人债务,她不应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中案涉债务写明用于生意投资及资金周转。杨女士账户收款及转款的数额,因转账行为发生在刘先生及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系刘先生自行操作,亦不足以证明杨女士不知情或未在其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故不能否定此笔借款行为系经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事实。杨女士无证据证明其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首先,涉案借款发生于刘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杨女士无固定收入,结合借条中关于款项用途,刘先生与杨女士的收入情况,可以认定借款投入经营所得收益构成家庭收入来源,杨女士是否知晓借款实际用途不足以推翻借款用途与其家庭共同生活来源有关的事实认定。其次,杨女士主张刘先生自行使用其银行卡及密码收取并转出款项,即使上述行为系刘先生操作,亦不足以证明是在杨女士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继而不足以反驳诉争款项系刘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共同意思举债的认定。故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