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上本欲购买“萌猫”,到手时却发现商家出售的是“病猫”,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在网上某宠物店先后购买了两只宠物猫,并根据约定先后支付购猫款共计4万元。收到猫后,赵某发现其中一只宠物猫“至尊宝”出现流鼻涕,打喷嚏、拉稀等症状,就医治疗后仍不见好转。经宠物医院检查,该猫携带杯状病毒、疱疹病毒检测阳性。另一只宠物猫“小糯米”系异瞳鸳鸯眼宠物猫,在饲养过程中,赵某发现其听不见声音,怀疑其耳聋,后经宠物医院诊断为双侧听力障碍。
赵某与该宠物店就两只猫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办理宠物猫“至尊宝”退货并退还购猫款3万元;办理宠物猫“小糯米”退货并退还购猫款1万元,同时三倍赔偿3万元;赔偿检测费、治疗费、宠物用品花费,暂共计9552元。
宠物店辩称,双方就涉案猫咪“至尊宝”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己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猫咪收到后一个礼拜发病系赵某密集饲养导致,故不应该解除合同返还购猫款。双方就“小糯米”所签订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己方不存在欺诈行为,即使猫咪存在耳聋,也因赵某单方面不予退还致使售后过了质保期,不应当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达成关于宠物猫“至尊宝”的购猫合意,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宠物猫,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不存在解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支持原告诉请。
原、被告双方关于宠物猫“小糯米”形成的信息网络合同,因案涉猫经过检测后诊断存在双侧听力障碍,导致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后,行为人基于案涉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原告在该过程中存在过错,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退付“小糯米”购猫款8000元。 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销售案涉猫咪过程中存在隐瞒的故意并对原告进行欺诈,故对原告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就原告主张的检测费、治疗费、宠物用品等各项费用酌情认定为1800元。
综上,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就宠物猫“小糯米”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宠物猫“小糯米”购猫款8000元、支付宠物用品及饲养费用共计1500元、支付听力障碍的检测费用300元。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还宠物猫“小糯米”,并承担运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刘晓云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