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小倩(化名)签约某公司后,半年时间里连同公司发放的奖励金在内一共挣了5万多元,却没想到被公司以未能按约完成直播时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10万元。
5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女主播被索赔违约金10万元
20岁出头的小倩是一名网络女主播。2021年11月,她与南通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小倩每天需在晚上7点至12点前往公司进行直播活动,实行打卡制,每天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5小时,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
关于直播收益的分配,由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好的比例在直播平台的后台输入分配比例,小倩每场直播后,平台先扣除观众打赏金额的50%,剩余的50%根据公司预设比例将35%打入小倩的直播账户。双方还约定,若小倩出现违约情形,需向公司赔偿十年营收额,同时公司享有小倩直播所产生的音视频的著作权等权利。
几个月后,该公司以小倩未达到约定的有效直播时长,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给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4500元。
一审认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倩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但双方实际构成了新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先,其作为劳动者不应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在双方履行协议的近六个月时间里,网络公司以季度扶持金形式给小倩发放了两笔费用,一笔6000元,一笔7080元。小倩在平台直播过程中,个人挣了4万多元的打赏提成费用。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所有直播费用已结清,小倩自认数月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间,并认可如按协议中十年营收额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远高于公司主张赔偿的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倩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网络公司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虽符合合同约定,但明显过高,其提供的损失证据缺乏关联性,不应予以采信。综合考虑小倩违约情形、双方协议履行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小倩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律师费4500元。小倩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系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过程中,南通中院经实地走访并多次组织听证、谈话,认为应当从三个角度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从身份关系性质上看,小倩每天要在固定时间前往公司的固定场所从事直播活动,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其次,从收益分配方式上看,小倩单次直播收入表面上看并非由公司直接发放,但实际上仍是以公司主播身份、基于公司的安排获得收入。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最后,从协议事项属性上看,小倩的直播工作是公司生产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法官表示,小倩无需个人承担经营风险。
文/李晓晴 古林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