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常存在争议。男女双方在抚养权争取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陪伴及情感呵护。
某八零后夫妻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多次因两个孩子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发生矛盾,并且在东城法院协调双方探视孩子时,二人忙于争吵并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惊哭闹。东城法院因此向二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收到家庭教育令以后,二人均未申请复议。
【案件回顾】
因双方感情不和,女子邓某将男子方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邓某。在庭审过程中,邓某称方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二人三岁的儿子小希带离二人居所,并拒绝邓某与儿子见面,请求法院予以协调,同时就方某将孩子带离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处罚。方某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因二人发生争吵,故方某父母将小希带至他们的住处,并未拒绝邓某探视,反而是邓某将八岁的女儿小欣带走拒绝其探视。
查明情况后,法院责令爸爸方某将儿子小希、妈妈邓某将女儿小欣带回二人居所,并在诉讼过程中协调双方与孩子见面。但妈妈邓某带女儿小欣回居所与儿子小希见面时,邓某与方某二人第一时间并不是陪伴孩子,而是在两个孩子面前发生争吵并手持手机录像取证,导致原本喊着“妈妈”向邓某跑去的小希受到惊吓并大哭。二人无视女儿小欣让二人放下手机的请求,并未停止争吵,也未安抚哭闹的小希。
【审理裁定】
鉴于以上情况,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作为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邓某和方某在家庭生活中,特别是在双方分居后探视子女过程中,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发生争吵并忙于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惊哭闹;未能摒弃二人之间的恩怨,创造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陪伴空间。二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依法应予以纠正。
东城法院向邓某、方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多关注小欣、小希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等与孩子联系密切的人员多联系、沟通,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具体情况;责令二人避免在小欣、小希面前争吵,不得以双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相互配合协商,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法官提示】
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常存在争议,男女双方在就抚养权进行争取的过程中,却容易忽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陪伴及情感呵护。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所实施的家庭教育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父母应当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既依法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也依法纠偏“教而无方、教而不当”。
该案的审理法官陈贝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意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中,邓某和方某因双方的感情问题忽视了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行,对孩子情感造成伤害,其行为应予纠正。
“家庭教育是人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课堂。”陈贝提示,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更要对家庭教育多加关注。父母作为监护人,不仅享有监护人的权利,更应当履行身为监护人的职责。作为成年人,即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夫妻情分,也不该忘掉还有为人父母者的养育之责;即便不能给孩子共同陪伴的温馨呵护,也应保持理性克制,在孩子面前放下芥蒂和恩怨,给孩子一个尽可能健康安全的成长空间。
文/孙玲杉 陈贝(北京东城法院)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