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让信用惩戒成为遏制餐饮浪费的有益补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4-28 15:06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八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落实落细。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浪费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4月28日《法治日报》)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契合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也是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反食品浪费法》施行以来,不少餐饮经营者把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作为行动自觉,有效防止和减少了餐饮浪费行为。然而,面对法律不可逾越的红线,仍有部分经营者变着花样诱导消费者无节制地消费,致使餐饮浪费现象难以禁绝。在此语境下,《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对违规违法造成浪费的餐饮经营者施以信用惩戒,完全必要。

也有人认为,在《反食品浪费法》已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违法造成浪费设置了严苛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再对其施以信用惩戒,纯属多此一举。毕竟,信用惩戒不是一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箩筐”,其威慑作用有限,不能对其过度依赖。

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实质上是患上了“法律依赖症”而忽视信用惩戒的补充作用。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优选,相比其他治理手段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也应看到,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当一些行为虽然已涉嫌违法,但在够不上依法严惩的标准时,对问题的解决就不能单纯依靠法律的威慑,还需要另辟蹊径选择其他惩戒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及时让信用惩戒补位,则不失为有效选项。

从信用内涵上讲,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间的管理信用。根据《反食品浪费法》,餐饮经营者作为民事主体,有防止餐饮浪费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实际上是餐饮经营者用自身信用的背书,与监管行政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餐饮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确保契约的履行。餐饮经营者为追逐更多利润诱导消费者多下单造成浪费,是其违背诚信不履行契约所致。根据违约必担责的法理,餐饮经营者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失信责任。可见,对造成餐饮浪费的经营者施以信用惩戒,不但符合信用逻辑,也可以对依法遏制餐饮浪费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

更重要的是,对造成餐饮浪费的经营者施以信用惩戒,对遏制餐饮浪费具有利长远的积极作用。尽管信用惩戒的威慑效果不如法律制裁的效果立竿见影,但信用惩戒所形成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久威慑效应,必能让餐饮经营者有切肤之痛,有助于倒逼其主动履行遏制餐饮浪费的法定义务。这对于有效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的食品消费方式,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道德风尚,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无疑大有裨益。

当然,在对不履行遏制食品浪费法定义务的餐饮经营者施以信用惩戒时,也应注意防止该举措的滥用而可能适得其反。对此,相关部门应构建起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的信用评价机制,并对失信的餐饮经营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信用惩戒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性运行中,成为依法遏制餐饮浪费的有益补充手段。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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