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会上提到,2022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72778件,审结74506件。
去年北京三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逾7万件 有多项全国首例
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了北京法院202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72778件,审结74506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1458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3048件。
对于此次评选出的“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任雪峰表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对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选取的案例及时回应了相关公众对司法保护的需求,对如何保护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如何规范新型市场竞争行为等前沿问题作出了多个“首例”判决。
在此次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中,涉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为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案对实践中出现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涉“无障碍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引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此案通过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关于“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的规定,最终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涉“冬奥会吉祥物”侵犯著作权罪案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刑事案件。本案在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审结,以刑事手段追究严惩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新增“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超一半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对于“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任雪峰表示,自2001年起,全国范围内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市中高两级法院专属管辖。二十余年来,北京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为总结北京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审理经验,梳理提炼相应裁判规则,北京法院在今年新增“北京法院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的评选和发布。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包括“新浪大眼睛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梅赛德斯”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新神榜 杨戬”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百威”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宅电舍”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永安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鞋面缝线”三维标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晨光笔”三维标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千页豆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超一半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张晓津庭长张晓津表示,北京法院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近年来,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中包括恶意囤积、抢注商标的现象。北京法院坚持多措并举推动营造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水平;二是持续加大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规制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三是深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公司生成微信等社交软件虚假截图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余万
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运营“微信”“QQ”软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二被告)共同开发、运营“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两款软件,该两款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够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软件各种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乐商店”应用平台为被诉软件提供下载服务。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借助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以及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社交生态,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二被告为其用户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易使消费者因虚假截图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被诉软件用户数量、交易流水金额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8.452万元。二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注册多枚“大眼睛”图形商标 被予以无效宣告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新浪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某技术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为由,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餐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技术有限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大眼睛”图形商标在线条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之外,餐饮管理公司、诉争商标原共同注册人及共同注册人之一费某还在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多枚与技术有限公司知名的“新浪”文字商标和“大眼睛”图形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对于前述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餐饮管理公司未给予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出于真实使用意图抑或有真实、有效、持续的使用行为,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 罗艾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