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自己名下的两辆车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偶然之下,自己名下的两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车主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宁波鄞州法院公布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
2021年底,小马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辆小轿车,向宁波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2022年某月,小马将这两辆轿车分别借给小周和小何。后二人驾车过程中,在宁波某地发生碰撞,经交警定责,小周和小何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两辆车的保险均在保险责任期间。
事故发生后,车主小马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共计390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交强险并不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为由拒绝理赔。
沟通无果之后,车主小马将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答辩称:其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受损车辆均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车辆,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此外,交强险保险合同亦明确被保险人本身所有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故其无需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故相应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两车虽均登记在小马名下,但事故发生时,两车由不同的人驾驶,不同的车辆之间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案涉两车因事故受损,与其他第三者车辆受损并无不同。
小马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小马故意,保险公司主张因两车被保险人相同从而应免除保险责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
小马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赔偿,且数额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小马损失39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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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