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前妻李女士离婚时约定,之后女儿王小某的教育费用,李女士拿出相关活动费用证明后,王某需支付一半。但是,孩子之后的英语、美术培训费,他却没有按约定支付。通州法院近日发布消息,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和相关票据,为申请人成功执结6600元。
王某与李女士婚后育有一女,于2014年6月在法院经调解离婚。2022年4月,因王某长时间未支付女儿培训费,李女士在和王某多次电话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支付王小某的英语培训费及美术培训费9873.5元。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翟新忠依据调解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王某表示强烈不满,拒绝支付这两笔费用。王某认为,李女士提供票据未加盖印章,真实性有待查实,且李女士未征求自己的同意就擅自给孩子报班,他未核实孩子所上的培训班有没有办学资质,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所以李女士申请执行的这两笔费用他拒绝支付。
为了对教育费用进行认定,执行法官仔细核实了李女士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向李女士了解了王小某在这两个培训班就读的具体情况,在做了大量核实材料、了解工作情况后最终结合各方面事实情况,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中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美术培训《收据》上没有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不具备正规票据的形式要件,对于该《收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美术学习费的百分之五十的申请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英语培训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收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6600元。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决定书》均表示认可。
承办法官依据《执行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对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及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女士,顺利执行完毕结案。执结后法官最后劝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将父母双方的矛盾转嫁至孩子身上,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应当本着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在教育孩子这件事上共同付出。事后家长也表示不会再因此类情况发生矛盾,以后将以孩子的发展和情感为基础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