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11日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12月10日该法院就一起多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物种雉鸡的案件进行了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被判决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责令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判处惩罚性赔偿并责令公开道歉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介绍,2022年4月28日,刘甲联系董戊、刘乙、李丙、刘丁相约前往北京市密云区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活动,四人在刘甲家聚齐后,刘乙、李丙、董戊搭乘刘甲驾驶的汽车,携带弹弓、弹弓枪、复合弓等捕猎工具、强照明、热成像仪、鸡媒播放器等专业设备,前往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
四人在太师屯镇用餐期间,刘甲将用餐地点位置微信发送刘丁,后刘丁同刘甲、刘乙、李丙、董戊四人汇合。4月28日23时许至4月29日2时许,刘甲、刘乙、李丙、刘丁、董戊驾驶车辆至北京市密云水库上游太师屯镇、高岭镇多个树林内,使用弹弓、弹弓枪、复合弓等禁用工具,使用强照明、热成像仪、鸡媒播放器等专业设备,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野生动物6只。
后经鉴定,6只野生动物物种为雉鸡,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800元。密云区检察院对5名被告人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依法公开赔礼道歉。
密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刘甲等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弹弓枪、复合弓、弹弓、钢珠子弹等禁用的工具,使用强光照明、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5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触犯刑法,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刘甲、刘乙、李丙、刘丁有期徒刑六到七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董戊拘役五个月。
此外,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非法狩猎且虐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责令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法官表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刘甲等五被告人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致使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密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判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此案的审理对于不断提升密云水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推动革除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陋习,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