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晚间,杭州高新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对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杭州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蒋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前董事长多次私借公章
杭州高新此次被查明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
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方面,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时任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8年和2019年,累计发生额分别为6.36亿元、11.43亿元。
其中,私借公章成为频繁出现的行为。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素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
具体来看,杭州高新认可黄素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素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方面,2018年至2019年,高长虹多次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其及关联方共同借款人,所借款项最终均流入高长虹个人账户或高兴集团。
浙江证监局认为,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相关当事人均被处罚
浙江证监局指出,蒋鹏作为时任杭州高新董秘,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浙江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处罚措施包括:对杭州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蒋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2022年9月29日,杭州高新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杭州高新、高长虹、缪勇刚、楼永富、蒋鹏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其中,高长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证监局表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高长虹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前多次违规被罚 内控问题凸显
自2022年年初至今,杭州高新及其相关方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2022年7月11日,杭州高新收到通知,近日,控股股东东杭集团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东杭集团作为杭州高新5%以上股东,通过司法拍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最终累计权益变动增加5.65%。
不过,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东杭集团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杭州高新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2年4月29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杭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11月29日,杭州高新公告称,近日,公司副董事长叶峰、董事周建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叶峰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等,周建华涉嫌短线交易等,证监会决定对二人进行立案调查。
杭州高新多次违规背后暴露了内控问题。杭州高新2021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明确提及高长虹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杭州高新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邱德坤)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