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前三季度检察机关办案数据,记者注意到,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4人,同比上升28%。从检察办案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犯罪占比较高。1至9月,起诉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24人,起诉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7人,合计占证券期货犯罪总数的71.9%,同比分别上升6.9%、19.4%。如某集团操纵证券市场案,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某某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333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自买自卖“某银行”股票,违法所得3亿余元。
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案件有所增多。1至9月,起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1人,同比上升2.1倍;起诉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8人,同比上升14.3%。如马某某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伙同温某某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在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亿元。
三、个别审计机构人员配合伪造审计资料,帮助财务造假。如上述马某某案件中,审计人员苏某非法收受该药业公司给予的财物,配合伪造审计证据,张某、杨某复核时,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即签字同意出具审计意见,为该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提供便利。
四、黑灰产业链滋生显现。实施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离不开资金、技术等黑灰产业的配合帮助。如曹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曹某某等人收受郑某某等人支付的“推票费”1200万元,由曹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微信群等途径,公开推荐郑某某等人事先低价购入的股票,鼓动社会公众购买。郑某某等人在股票拉升后趁机高价售出,非法获利共计5037万余元。
针对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新情况,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健全从严惩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最高检会同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9月成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会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相关违法犯罪“零容忍”,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是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最高检联合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办理19起重大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
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提供犯罪资金的非法配资、帮助诱骗投资者的“黑嘴”荐股,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
三是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职责。针对办案发现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中的重大失职行为,检察机关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漏洞。
四是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强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协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将移送、交办案件及时通报驻会检察室,最高检相应建立证券犯罪案件交办制度,将公安部交办地方公安机关的案件同步交办地方检察机关,已交办案件273件。今年9月,最高检、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发《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五是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今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明确相关罪案立案追诉标准,织密追责法网,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与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5件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警示上市公司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职。
(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