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公告,即日起至11月14日,对《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公告中称,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民法典》《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以及2019年印发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实施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出租、承租住房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认真阅读住房出租须知,承租人应当认真阅读租赁住房使用须知;删除原合同条文中的不常用信息。例如出租人、承租人基本信息处的“邮编”;根据近年来立法情况更新相关法律依据。例如将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增加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其中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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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