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2日获悉,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男子无证酒后驾车撞击人群,导致3人受伤、3车受损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涉事男子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6日0时许,在某酒吧停车场,闫某酒后与他人因琐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其被殴打后无证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和车辆,后其企图驾车离开现场时撞到停车场路边隔离桩而被迫停车,造成3位被害人受伤、3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被告人闫某于3月16日自动投案。
经检验,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mg/100ml。经鉴定,3位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不构成轻微伤。经评估,被撞的3辆汽车损失分别为12183元、16030元、57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车辆,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闫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常见的表现行为有: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