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犯罪嫌疑人在逃,不但不规劝其投案自首,反而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通风报信、驾车逃匿,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据广东清远中院消息,近日,清远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卢某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12月,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一直潜逃在外。2021年9月15日,在逃人员刘某返回到清远市清城区躲藏。被告人黄某、卢某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在得知其回清远后,被告人卢某便提供住所给刘某居住,被告人黄某则多次帮助刘某了解外界情况及传递信息,并与被告人卢某共同出资安排照顾刘某的日常生活,刘某便一直躲藏在该屋生活。
2021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拒不供述窝藏刘某的地点。被告人卢某得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即告知刘某,并按刘某要求提供车辆与刘某一同向江西省方向逃匿。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卢某与刘某乘坐小轿车途经江西省安福县金田乡时被当地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刘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其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已被清新区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清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卢某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及交通工具,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卢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卢某不服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