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跟踪、私自拦截法院安排的执行拖车,撕毁封条、驾车离去后还将被执行车辆转售他人。日前,合肥市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被告人刘某林转移、变卖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林以12.7万元通过质押债权转让方式,取得苏FD***0车辆的质押权及质押物,并与薛某建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
2020年9月17日,薛某建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薛某建应偿还剩余租金15万余元,并约定:梅赛德斯-奔驰租赁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薛某建名下的车牌号苏FD***0的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因薛某建未履行约定义务,2020年10月2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薛某建所有的苏FD***0汽车;为此,在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委托拖车公司,将苏FD***0汽车从湖南省长沙市运往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人刘某林发现奔驰车不见后,通过定位系统,驾车跟踪追赶至距合肥南五、六公里时,在高速公路上将托运车拦下。刘某林无视如皋市人民法院的财产保管委托书,及其奔驰车身上的封条,让司机将车卸至本市包河区方兴大道与贵州路交口,撕毁车身封条,于当日凌晨4时许驾驶该车离去;后于3月30日又将该查封车出售给他人,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追回该车。
2021年5月27日,刘某林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林向包河法院退赔12.7万元。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转移、变卖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综合本案被告人刘某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退赔在案的12.7万元交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负责处置。
文/记者 朱庆玲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