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论证裁判过程和结果符合法理情的唯一途径,也是正义得以发声的具体处所。只有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才能做到胜败皆服,息诉罢访,树立司法权威。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是裁判结论能否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取得新成就,公平正义越来越以人民群众感得到、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裁判文书是法官落笔的处所、判案的载体。法官判案,定分止争,断人毁誉,判人生死,裁判理由不能不说清楚。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论证裁判过程和结果符合法理情的唯一途径,也是正义得以发声的具体处所。只有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才能做到胜败皆服,息诉罢访,树立司法权威。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是裁判结论能否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关键。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党中央对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提出专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取得新成就,公平正义越来越以人民群众感得到、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一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取得重大制度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裁判文书改革注重德法并重,不仅仅要求释法说理,还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释法说理,并在一系列制度构建中得以体现出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规定,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升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要综合运用指导性案例、公理、情理、经验法则、民间规约以及学术观点等作为裁判理由加强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将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些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在相关解释条文之中,如《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中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实质上就是要求法官在对有关正当防卫问题进行说理论证时,务必运用法理情相融合来判定行为人具体现实境遇,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说理论证结论。又如,针对爆炸物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涉嫌爆炸物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实际上将酌定情节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层面的说理论证。再如,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际上就是对法官在处理相关气枪类案件犯罪时,裁判文书应当对作出的裁判结论进行全方位多维度说理论证,以保证裁判结论不仅仅形式合法,而且实质合理。
二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取得重大理论性成果。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结构、方式、要求、评判标准、目标,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办案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习近平总书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提出的要求,最后落实在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方式、层次、要求和目标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说理的内容主要是法理、事理、情理;说理方式主要是义正词严、循循善诱、感同身受;在说理的层次中法理属于显性层次,事理与情理属于隐性层次;对法律适用的说理要求是讲清,对事理的说理要求是讲明,对情理的说理要求是讲透;说理的目标是让当事人真正明了官司胜诉之理由和败诉之缘由,内心信服,服判息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刑事审判一方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另一方面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体现在对裁判文书的要求,就是不仅要讲清法律适用之法理,还要结合事理、情理作出判决。天理国法人情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定位,即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气神予以彰显,把国法作为底线不予逾越,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让人感受。
三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取得重大实践性成果。其一,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成效明显。裁判文书需要说理是不言而喻的,但并非每一份裁判文书都需要详细说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力的角度,对裁判文书说理实行繁简分流改革,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聚焦在疑难复杂案件的说理上。对于大量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且采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说理从简,对于诉讼参与人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各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裁判文书就应当进行详细的说理。裁判文书分流改革后,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办案质量,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更有了保障。其二,裁判文书说理中三个转变凸显成效。第一个转变是法官从不愿说理到积极主动说理。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有的裁判文书对于上诉理由和辩护要点在文书中存在没有回应或者答非所问等不愿说理、不会说理的情况。但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法官不愿说理的裁判文书已经越来越少。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积极想办法阐明法理、事理和情理。第二个转变是从说理能力不足到说理能力的全面养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官说理的质量与效果有了明显提升。说理不仅仅限于从释法的角度进行,还从国法天理人情相融合的角度进行阐述。于欢案、王力军案、赵春华案等案件的二审判决书通过法理情相融合的方式对案件性质、情节、违法性认识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的评价,通过翔实的说理论证作出了妥当的判决,反映出新时代法官的担当精神和说理能力的极大提高。第三个转变是从释法说理到引领社会风尚。裁判文书不仅仅要释法说理,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发挥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如在司法实践中涌现了一批诸如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通过判决结论和裁判说理,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是涌现了一批具有标杆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保姆纵火案的二审判决就是优秀裁判文书的代表。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的写法改变了传统的刑事判决书写作模式,很好地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明确传递了严格司法、规范办案的要求,对于促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树立正当程序意识,注重程序公正价值发挥了指引作用,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保姆纵火案”二审裁定书写法创新,展现说理解惑,对于辩护人暨社会关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裁定书中并作出明确回应,通过事实证据说清问题,说理有学术支撑,通过厘清条件、原因等学说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作出一定贡献。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文/梁健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