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农民工老赵是一名光缆架设工。去年5月的一天夜晚,值班的老赵在施工工地一氧化碳中毒,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从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到申请工伤认定,老赵家人的工伤索赔之路步步是坎,至今尚无明显进展。近年来尽管有关部门已相继出台针对特定超龄劳动者群体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但仍有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处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带。(9月22日《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构成劳动关系,往往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为此,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意见规定,有力破解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题。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等相关规定,符合“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等三种情形,超龄劳动者可以认定工伤。
不过,解决了工伤认定问题,超龄劳动者无法参保工伤保险的问题依然存在。这意味着,一旦其认定工伤后,赔偿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是不想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不能缴纳。在这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有就业意愿和需求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这些“银发就业者”年龄偏高,体力减退,在工作中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不能缴纳保费,可以认定工伤”的尴尬,必然使得一部分用人单位在雇佣超龄劳动者的问题上有所忌惮,直接影响“银发族”能就业、就好业,不利于充分发掘人力资源,实现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多赢。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已有部分省市做了有益尝试。2019年5月1日起,浙江衢州率先将全市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成为全国首个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地市。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这些做法具有导向意义,值得其他地方借鉴推广。
当然,从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维护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角度出发,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更应有统一的顶层设计。有关部门应将改革工伤保险制度提上日程,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款予以修改,将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畴,从而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后顾之忧。
文/张涛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