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0日获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公布了一批时令商品经营行为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山寨”月饼、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上海南崆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9月15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青浦区崧泽大道6555号1308室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当场查见上海南崆实业有限公司在此从事月饼销售经营活动。
经查,该公司从某微信用户处购买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心流心奶黄”月饼198盒、“美心流心四式月饼”43盒,并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给广州市某公司,销售价格22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53020元。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美心”品牌月饼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达到行刑衔接标准,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市杨浦区汇茂水产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1年10月2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蟹卡”等时令商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上海市杨浦区汇茂水产店在网上销售的五种“蟹卡”团购套餐,分别标注了5种套餐,并以划线价的形式标出5档“原价”。
然而,从调取的历史销售记录上发现套餐从未以标注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证明划线比较价格的真实有效性,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阶段,执法人员在搜集的包装礼盒及宣传册中还发现,其印有“百年万记”字样,作为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百年万记”的证明材料,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万元。当事人利用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
上海顺煊餐饮有限公司未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信息案
2021年10月16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发现上海顺煊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未上传相关食用农产品(大闸蟹)的追溯信息的行为,并于当天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上传相关信息。
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发现当事人仍未作任何整改,未上传食用农产品(大闸蟹)的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天月水产经营部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案
2021年11月4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农副产品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市场内168号摊位销售的大闸蟹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的标签扣,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徐汇区天月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大闸蟹实际产地为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当事人擅自将印有绿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的标签扣戴在大闸蟹上进行销售。销售戴标签扣的大闸蟹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160元。
当事人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大闸蟹,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60元。
上海瑾钰超市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品产地案
2021年11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瑾钰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店堂内张贴“太湖大闸蟹”“太湖虾”“太湖河虾”的商品名称字样,销售大闸蟹、河虾水产品,宣传该店销售具有产地特征的太湖大闸蟹、太湖虾、太湖河虾。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实际为购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一水产行处的普通大闸蟹和河虾,并非太湖地区产品,与其宣传的“太湖大闸蟹”“太湖虾”“太湖河虾”不符。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擅自张贴了上述商品名称字样对涉案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改正且违法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2021年12月28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酌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隽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18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上海隽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月饼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8月1日起在网店“隽唐食品专营店”销售“美心金装彩月礼盒月饼”,销售页面标题为“香港美心月饼金装彩月月饼蛋黄白莲蓉低糖豆沙礼盒月饼中秋送礼”,表明该月饼为低糖产品。
经查,上述产品为礼盒装,盒中共有六款不同口味的月饼,其中五款月饼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明碳水化合物含量分别为50.4g/100g~63.1g/100g不等,但未标明糖含量,且碳水化合物含量数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C中对声称低糖的要求,即碳水化合物(糖)含量要≤5g/100g或100mL。因此该五款月饼非低糖食品。
当事人销售月饼使用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文/记者 梁志玮 高媛
编辑/王朝